公告日期:2026-04-22
证券代码:873845 证券简称:鑫宇科技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河南鑫宇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河南鑫宇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原则,在认真审阅有关材料的基础上,基于本人的客观、独立判断,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方案考虑了公司所属行业及发展阶段、财务状况、资金需求及融资规划等情况,有利于公司拓宽融资渠道、提升品牌影响力和综合竞争力,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与资本实力提升,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有关事宜,符合公司本次发行的实际需要,有利于
提高本次发行上市工作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授权范围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已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认真分析,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市场惯例及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相关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发行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填补措施,对公司填补措施的切实履行作了相应承诺,相关措施和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未来三年规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加了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及利润分配进行监督,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七、《关于<河南鑫宇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助于维护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股价的稳定,能够有效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相关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就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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