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3-02-15 16:15:01 股吧网页版
生特瑞:补充法律意见书1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3-02-15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生特瑞(上海)工程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23-25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三年一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生特瑞(上海)工程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生特瑞(上海)工程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补充法律意见书引言

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接受生特瑞(上海)工程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股票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挂牌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基本标准指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挂牌公司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已存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已经于 2022 年 12 月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生特瑞(上海)工程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标识,以下简称为:原
法律意见书)。

2023 年 1 月 9 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下发了《关于
生特瑞(上海)工程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依据反馈意见的内容,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生特瑞(上海)工程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相关定义与简称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依据上下文应另作解释,或者已经标注之解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的简称含义与原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含义相同。

三、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申明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申明如下:

1.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承诺,同意生特瑞部分或全部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转公司的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生特瑞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3.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生特瑞本次挂牌事项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生特瑞向本所律师承诺,保证已全面地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且提供予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
披露,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5. 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