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8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省设备成套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关于江苏省设备成套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省设备成套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省设备成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省设备成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5 年 4 月 15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
平台刊登了《江苏省设备成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期限、召开方式、召集人、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办法和其他事项等相关事项公告通知全体股东。
2025 年 4 月 28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
平台刊登了《江苏省设备成套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和《江苏省设备成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及视频会议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
的现场会议及视频会议 2025 年 5 月 7 日上午 10 点在公司 820 会议室召开,公司
董事长黄旭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全体股东,公司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与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5 名,代表股份总计 6,099.90 万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99.9984%。该等股东均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
有公司股票,并于会议召开前进行了登记。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下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1、《关于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4、《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投资计划的议案》;
7、《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8、《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9、《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4 年薪酬方案的议案》;
10、《关于公司 2025 年度利用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11、《关于公司 2025 年度申请银行等金融金额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2、《关于选举张军伟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经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对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没有对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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