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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4-23 19:25:06 股吧网页版
新疆晨光: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新疆晨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4-23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新疆晨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5、7-8/F,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Dajie, Nanjing, China, 210036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8966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4 年 4 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新疆晨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晨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晨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晨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并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7 日召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 12:00 在新疆晨光生
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韩文杰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含视频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上述会议通知一致。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22日15:00
至 2024 年 4 月 23 日 15:00。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提供
了网络投票平台。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8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40,755,67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0%。其中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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