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5-09 17:49:21 股吧网页版
新疆晨光: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新疆晨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09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新疆晨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5、7-8 层 邮编:210036

5、7-8/F,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Dajie, Nanjing, China, 210036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8966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4 年 5 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新疆晨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晨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晨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疆晨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提案审议情况、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并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召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
定于 2024 年 5 月 9 日 12:00 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1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方式召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 9 日 12:00 在新疆晨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
事长韩文杰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内容与上述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治理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0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46,592,5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5%。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及股东代理人均为公司董事会确认
的股权登记日(2024 年 4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