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0
证券代码:873848 证券简称:新疆晨光 主办券商:中原证券
新疆晨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0 月 10 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新疆晨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股东利益,规范新疆晨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疆晨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
押或质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
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所有对外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六条 董事会是公司担保行为的咨询和决策机构,公司一切担保行为,须
按程序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者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企业。
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第八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公司财务部为职能管理部门。子公司因业
务需要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子公司及公司财务部为职能管理部门。
第九条 公司在决定对外担保前,公司财务部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
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及财务总监签署的意见。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其他关系);
(二)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债权人的名称;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六)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将申请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
转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子公司原则上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确实因业务需要为他人提供
担保的,必须由子公司进行审查并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必须明确表明核查意见,申请报告经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后,报本公司财务部及财务总监签署意见,并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后,转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董事会根据职能管理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
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人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不符合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
(二)产权不明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
(三)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四)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六)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或提供互保的。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需
担保的数额相对应,并经公司财务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