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873849 证券简称:金牌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共青城市金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 √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 “股东大会” 全文“股东会”
第二条 共青城市金牌控股集团股份 第二条 共青城市金牌控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公司由共青城市金牌控股集
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而来,公司在江西
省九江市共青城市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执照。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法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法
定代表人,具体由董事会进行选举。 定代表人,具体由董事会进行选举。担
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如公司成为非上市公众公 第十九条 公司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
司的,公司股票应当按照相关指引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存管于指定机构。 发起人“江西省富华控股发展有限公
发起人“共青城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 司”。
公司”。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符
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收 (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收购购本公司股份的,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 本公司股份的,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情形的,公司合 (三)项、第(五)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
份,自公司整体改制变更为股份有限公 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司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 分三批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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