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31
证券代码:873849 证券简称:金牌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共青城市金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6 年 3 月 3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6 年 3 月 2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6 月 4 日公司收到共青城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案号为(2024)赣 0482
民初 826 号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
2024 年 10 月 9 日公司收到共青城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案号为(2024)赣 0482
民初 826 号的《民事判决书》。 原告邓建冰不服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2024)赣 0482 民初 826 号民事判决,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公
司于 2024 年 12 月 3 日收到到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案号为(2024)赣 04
民终 2480 号的《传票》。
2025 年 1 月 2 日公司收到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案号为(2024)赣 04
民终 2480 号的《民事判决书》。
2026 年 3 月 31 日公司收到九江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案号为九检控民监受
【2026】33 号的《受理通知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邓建冰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申请人一
姓名或名称:共青城市金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牌股份”)
法定代表人:涂志坚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3、 被申请人二
姓名或名称:共青城市自然资源局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9 年 2 月 6 日,金牌股份与自然资源局签署苗林一体化投资协议约定
在 昌九高速共青城段道路两侧绿化和苗圃基地建设相结合,达到具有特色的 绿色生 态廊道要求和景观效果。项目建设总投资 3100 万元。
嗣后,金牌股份将案涉部分工程段交由原告实际施工,2019 年 5 月底,原
告业已完成全部工程量。 2021 年 11 月 10 日,审计单位至现场确认工程量时,
仅将存活苗木计入, 并形成工程结算评审报告,结算总计 15432617.06 元(其
中:原告工程结算金额为 12358512.26 元)。被告一已支付原告工程款 991 万元
(含税价)。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贵院对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赣 04 民终 2480
号民事判决以及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赣民申 1161 号民事裁定进行监 督;
2、撤销(2024)赣 04 民终 2480 号民事判决,改判被申请人金牌公司向申
请人支付死亡苗木工程款 7,254,084.11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 7254084.11 元
为基数,自 2021 年 7 月 1 日按照年利率 3.6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判
令被申请人自然资源局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3、本案一审、二审、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本案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共青城市金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
向原告邓建冰支付欠付的审计苗木工程款 1174259.48 元,并自 2022 年 11 月 1
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 3.65%计算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共青城市金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 向原告邓建冰支付因审计时间过长而产生的死亡苗木工程款 352228 元,并自
2022 年 11 月 1 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 3.65%计算逾期利息:
三、被告共青城市自然资源局对上述工程款在欠付 352228 元范围内向原
告邓建冰承担付款责任;
四、驳回原告邓建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 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82129 元,由原告邓建冰负担 69660.5 元,被告共青城市金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12468.5 元。
(二)二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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