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6-04
公告编号:2024-032
证券代码:873850 证券简称:百翔科技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浙江百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4 月 24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4 月 1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5 月 31 日,公司收到了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2023)浙 02 知民初 128 号和(2023)浙 02 知民初 131 号)。现上述案件一审
已审理终结。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浙江睿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茅木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浙江百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4-032
法定代表人:陈百祥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浙 江 睿 丰 智 能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向 国 家 知 识 产 权 局 申 请 了 专 利 号 为
201922246283.9 的“一种清针三角”的实用新型专利和专利号为 201921168656.9的“一种用于横编织机的三角及其控制机构”的实用新型专利。
浙江睿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以挂牌公司部分产品涉嫌侵害上述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认为挂牌公司侵害其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
1、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 201922246283.9 的“一种清针三角”的实用新型专利,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销毁用以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模具及库存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
用共计 50 万元。2024 年 3 月 8 日,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判令被告赔偿
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 600 万元。((2023)浙02 知民初 128 号)
2、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 201921168656.9 的“一种用于横编织机的三角及其控制机构”的实用新型专利,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销毁用以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模具及库存产品。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
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 50 万元。((2023)浙 02 知民初 131 号)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公告编号:2024-032
(2023)浙 02 知民初 128 号案件
1、被告浙江百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浙江睿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 ZL201922246283.9,名称为“一种清针三角”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9 台;
2、被告浙江百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睿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40 万元;
3、驳回原告浙江睿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53800 元,由原告浙江睿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25107 元,被
告浙江百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8693 元。
(2023)浙 02 知民初 131 号案件
1、被告浙江百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浙江睿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 ZL201921168656.9,名称为“一种用于横编织机的三角及其控制机构”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并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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