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1-26
公告编号:2024-043
证券代码:873850 证券简称:百翔科技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浙江百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8 月 1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8 月 1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因挂牌公司不服(2023)浙 02 知民初 128 号民事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
法院提出上诉。经审理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11 月 22 日出具(2024)
浙民终 76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7300元,由挂牌公司负担。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浙江睿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茅木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公告编号:2024-043
姓名或名称:浙江百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百祥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浙江睿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睿丰智能”)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专利号为 201922246283.9 的“一种清针三角”的实用新型专利。睿丰智能以挂牌公司部分产品涉嫌侵害上述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
2024 年 5 月 31 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
浙 02 知民初 128 号)。挂牌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于 2024 年 6 月 11 日向浙江省高
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审原告(睿丰智能)诉讼请求和理由:
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 201922246283.9 的“一种清针三角”的实用新型专利,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销毁用以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模具及库存产品。赔偿睿丰智能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 600 万元。
二审上诉人(挂牌公司)诉讼请求和理由:
依法撤销(2023)浙 02 知民初 128 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睿丰智能的全部
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睿丰智能负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和解情况
根据挂牌公司与睿丰智能达成和解并签订《和解协议》。根据协议,双方除
保留和推进(2023)浙 02 知民初 127 号、128 号案件的二审程序外,一致同意
全面终止目前在诉的所有法院诉讼案件及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且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同样产品同样的专利再次提起诉讼、且不得以任何理由针对同样的专利再次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公告编号:2024-043
此外,若挂牌公司上诉的(2023)浙 02 知民初 128 号案件二审维持原判,
睿丰智能无需挂牌公司履行二审判决结果,也不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结果。若睿丰智能上诉的(2023)浙 02 知民初 127 号案件二审判决睿丰智能胜诉,睿丰智能将与挂牌公司另行协商妥善处理。(详见公告编号:2024-037)
(二)诉讼裁判情况
一审判决情况如下:
“一、被告浙江百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浙江睿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 ZL201922246283.9,名称为“一种清针三角”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9 台;
二、被告浙江百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睿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400000 元;
三、驳回原告浙江睿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53800 元,由原告浙江睿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25107 元,被
告浙江百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8693 元。”
二审判决情况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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