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73850 证券简称:百翔科技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浙江百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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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
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百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百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
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对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可能是银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公司计算担保金额、担保总额时,应当包括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以及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不包括子公司为公司或者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金额。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按照
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并谨慎判断反担保
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七条 挂牌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应当与挂牌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相当。
被担保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提供反担保的,挂牌公司应当合理判断反担保人的履约能力、担保财产的权属及权利状态,并充分披露反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担保财产的价值等基本情况,反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接受保证担保的理由和风险等事项。挂牌公司应当定期对反担保人、担保财产的基本情况等进行核查。
第八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土
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股权和应收账款等。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九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合理评估风险,谨慎判断被担保人的
履约能力,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十一条 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由董事会审议即可,但是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二条 公司为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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