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73850 证券简称:百翔科技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浙江百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
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百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四条 公司应当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 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为保证募集资金安全使用和有效监管,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本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二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并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全国股转公司报备。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九条 除专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户、其他专用账户、临时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专户。公司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用银行账户的,必须以同一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资金在同一专用账户存储的原则进行安排。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首次使用募集资金前,公司应当通知主办券商对是否存在募集资金被提前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使用受限等异常情形进行核实确认,存在相关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股票发行方案或定向发行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主办券商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有关内部控制制度及本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
的使用加强风险控制,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的书面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用途、金额、款项支付或划拨时间等,并依次经如下分级审批程序和流程后方可支付或划拨: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部门申请;
(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部门分管领导审核;
(三)公司财务部审查并报财务负责人审核;
(四)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委托人)审批。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法、合理,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文件供备案查询。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方案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拟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股票发行方案中应当详细披露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1)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结合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流动资金情况,说明补充流动资金的必要性和测算的过程。
(2)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应当列明拟偿还贷款的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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