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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5 15:58:40 股吧网页版
博能股份: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博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5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博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博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博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博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北京博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并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定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及会议登记方式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2025 年 5 月 15 日上午 10:00,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在公司
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王珏先生主持,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方式与公告内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6,825,758 股,占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的 71.93%。

2、其他与会人员情况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根据公司发布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在《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所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通知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进行清点,统计了议案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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