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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20 15:34:03 股吧网页版
博能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20


证券代码:873852 证券简称:博能股份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博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6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拟修订<北京博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回避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博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北京博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博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
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及其他形式的担保;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担保。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
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
保应执行本制度。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或股东会(或股东)作出决议(或决定)后,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提供担保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依规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从事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默许。

第七条 公司为除子公司以外的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
施防范风险,反担保应均有可执行力,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
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 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
来和合作关系且风险较小的申请担保人,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依《公司章程》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
和资信状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分析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对其具有控制能力;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一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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