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02
证券代码:873855 证券简称:新富科技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安徽新富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北交
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和修订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
案中的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股东会议事规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安徽新富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和权限,保证公司股东会规范、高效、平稳运作及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规定、业务规则、业务细则等(以下合称“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徽新富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公司股东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北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六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对公司、股东、出席股东会的董事、监事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会审批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会审批的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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