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02
公告编号:2025-031
证券代码:873855 证券简称:新富科技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安徽新富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系列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中的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安徽新富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障公司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任职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公告编号:2025-031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由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除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事项外,可根据需要召开专门会议对下列事项进行讨论: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不含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公告编号:2025-031
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五)承诺相关方变更承诺事项;
(六)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八)独立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九)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对讨论事项记录如下事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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