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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1-02 17:47:21 股吧网页版
新富科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1-02


证券代码:873855 证券简称:新富科技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安徽新富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系列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中的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联系,确保安徽新富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安徽新富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安徽新富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通报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涉及分公司事项待公司设立
分公司后适用,下同)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子公司((涉及子公司事项待公司设立子公司后适用,下同))负责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证券事务信息负责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规定的情形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四条 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
相应的内部信息上报系统,以保证其能及时的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刊登披露的信息,但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的报
纸和网站。在经过审核后,公司可以在公开披露的网站上披露经常性的相关信息,公司指定专人负责此项事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
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
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经理层和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

(一)日常交易事项

所谓日常交易事项,是指: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及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除外);

3、提供担保(即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4、提供财务资助;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

当各相关单位发生的上述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应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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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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