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1-20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新富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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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新富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5 第 00103 号
致:安徽新富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安徽新富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新富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陈磊、龙御天、叶子青律师(以下简称“天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天禾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天禾律师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验证,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5 年1 月 2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www.neeq.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 月 18 日上午 9:00 在公司会议室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曹立新主持。
(三)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 年 1 月 17 日 15:00—2025 年 1
月 18 日 15:00。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有: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通过网络投票表
决的股东共 11 人,共代表公司股份 3,468.3679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9.9997%,
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11 人,代表公司股3,468.3679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9.9997%,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1 月 15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
司股东及股东委托的股东代表。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股东代表出席的出具了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人持股凭证。
2.以网络投票方式参会的股东 0 人,代表公司股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公司聘请的天禾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
(一) 表决程序
1.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股东或股东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经统计,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共 11 人,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3,468.3679 万股。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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