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05
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新富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ANHUI TIANHE LAW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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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新富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 2025 第 02004 号
致:安徽新富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安徽新富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新富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龙御天、叶子青律师(以下简称“天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天禾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天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天禾律师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与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验证,根据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司于 2025 年7 月 1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www.neeq.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4 日上午 9:00 在公司会议室召
开,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曹立新主持。
天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与会股东以现场投票方式表决。根据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人员包括:
(一)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11 名,代表公司股份3,468.3679 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9.9997%,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前述股东均为本次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5 年 7 月 30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的股东代表。其中,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均出具了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人持股凭证。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公司聘请的天禾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会符合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安徽新富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部分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治理制度的议案》
3.《关于修订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及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并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治理制度的议案》
4.《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上述1-4 项为非累计投票议案,第5项为累计投票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未出现否决、修改原议案或提出临时提出议案的情形。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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