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3-30 15:20:42 股吧网页版
华科股份:总经理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3-29


证券代码:873856 证券简称:华科股份 主办券商:东兴证券
北京华科海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北交所

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华科海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经 2024 年 3 月 28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请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华科海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华科海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供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华科海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前述人员应按照《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规定,对公司经营活动实行有效管理和全面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一节 任职资格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北京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 任免程序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 1 名。总经理、
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组成公司总经理工作班子,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高管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 1/2。公司的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专职,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薪酬。

第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每届任期 3 年,可连聘连任。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

第七条 公司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

第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之
前提出辞职,辞职程序和办法按《公司章程》、公司劳动人事制度及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九条 解聘总经理或总经理因故辞职离任前,董事会应对其任期内经营状况进行审计。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应当列席……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