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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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格林司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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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上海市静安区裕通路 100 号洲际中心 50、51 层
电话:021-20560200 传真:021-20560259
邮编:200120
二〇二四年四月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格林司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
法律意见书
致:无锡格林司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格林司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司通”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徐媛媛律师、王庆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并见证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所经办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经办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经办律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由第二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提议并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03 月 21 日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发布了《无锡格林司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经核查,本次会议通知载明了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召开的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出席人员、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的要求于 2024 年 04 月 12 日上午 10:00
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议题与公告内容一致。
(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倪东元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名。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的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股东签到册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的数据资料,应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 12 方,实际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2 方,共持有公司股份 7721.5 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数量与股东名册的记载相符,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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