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10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格林司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裕通路 100 号洲际中心 50、51 层
电话:021-20560200 传真:021-20560259
邮编:200120
目 录
第一部分 北交所《一轮问询函》的回复 ......6
一、 《一轮问询函》问题 1 的核查......6
二、 《一轮问询函》问题 2 的核查......22
三、 《一轮问询函》问题 3 的核查......61
四、 《一轮问询函》问题 4 的核查......75
五、 《一轮问询函》问题 13 的核查......95
六、 《一轮问询函》问题 14 的核查......129
七、 关于其他事项......144
第二部分 发行人重大事项变化情况......146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146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46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47
四、发行人的设立......150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150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151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53
八、发行人的业务......153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54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61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64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70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70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70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170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171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175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46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178
二十、诉讼、仲裁与行政处罚 ......178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79
二十二、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结论性意见......179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格林司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无锡格林司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格林司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或“格林司通”)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委托协议》,作为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格林司通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
项,本所已于 2023 年 12 月 22 日出具了《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无
锡格林司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格林司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证券交易所针对格林司通本次发行并上市出具了《关于无锡格林司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一轮问询函》”)。本所律师接受发行人的聘请正式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一轮问询函》法律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格林司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将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同,作为格林司通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项目的申报文件一并使用。
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合法性、相关法律问题及《一轮问询函》中法律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对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只作引用,不发表法律意见。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本所及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声明以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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