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03
证券代码:873860 证券简称:格林司通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无锡格林司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尚需提交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无锡格林司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无锡格林司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法
人治理结构,明确股东大会的职责权限,确保公司股东大会依法规范地召开, 提高股东大会议事效率,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科学,根据《中华人共和 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无锡格林司通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
第二条 股东为合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条 公司应当办理有关工商登记并依法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有效证据。
股东名册由公司制作和保管,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四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在缴纳成本费用后,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应当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六条 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法律
手段保护其合法权利。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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