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13
证券代码:873862 证券简称:兴洋科技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内蒙古兴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4 年 12 月 13 日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授权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蒙古兴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授权
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规范化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对
董事长的授权,董事长对总经理、联席总经理的授权以及公司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必要的授权。
第三条 授权管理的原则是,在保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
下,提高工作效率,使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有权对公司重大事项作出决
议。
第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策程序,在对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条 公司发生非日常经营性交易事项(提供担保除外)的决策权限划
分如下:
(一)公司发生的非日常经营性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二)公司发生的非日常经营性交易(提供担保除外)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及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 50%;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及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比例低于 50%,或不超过 1,500 万元的。
(三)董事会可授权公司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审批以下非日常经营性交易: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及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 10%;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及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比例低于 10%,或不超过 300 万元。
第七条 上条所述“非日常经营性交易”,包括以下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担保;
(四)提供财务资助;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性交易的决策权限划分如下:
1、银行授信或融资
(1)同一银行授信额度低于 3000 万元的,授权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审批;3000 万元以上低于 15000 万元的,授权董事长审批;15000 万元以上的,由董事会审批。
(2)单笔银行融资(包括签发承兑汇票、开立进口信用证敞口部分)金额低于 3000 万元的,授权总经理、联席总经理审批;3000 万元以上低于 15000万元的,授权董事长审批;15000 万元以上的,由董事会审批。
2、采购、销售等日常业务类交易
(1)属原材料采购的业务合同文件,合同金额低于 15 万元的,授权业务分管副总经理签署,合同金额 15 万以上低于 150 万元的,授权总经理、联席总经理签署,在 150 万元以上的,由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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