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30
证券代码:873862 证券简称:兴洋科技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内蒙古兴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6 月 30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
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内蒙古兴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包括金融资产投资和长期股权投资。
金融资产投资包括: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四)委托理财;
(五)委托贷款。
长期股权投资包括:
(一)对子公司投资;
(二)对合营公司投资;
(三)对联营公司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以下简称所属公
司)所有对外投资活动。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行业政策,符合公司的发
展战略,坚持成本效益原则,达到合理投资收益标准,做到为公司全体股东谋求最大利益。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
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对外投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合
法程序通过。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主要为股东会和董事会,具体权限划分如下:
(一)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元的。
(二)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及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 50%;
2、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及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比例低于 50%,或不超过 1500 万元的。
(三)董事会可授权公司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审批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及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 10%;
2、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及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比例低于 10%,或不超过 3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联席总经理负责组织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评
估,根据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实施批准的投资方案或处置方案。
第八条 公司对长期股权投资活动实行项目负责制管理,在项目经批准
后,公司成立项目小组负责项目具体实施。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根据授权负责金融资产投资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审核对外投资的审批文件、
投资合同或协议、对外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
第三章 对外投资决策及管理
第十条 公司拟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应由投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相关的
职能部门、专业技术部门及法律顾问对项目的先进性、效益性、可行性及法律后果进行充分研究论证,综合各方面意见,形成完整的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项目概述、项目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工程技术方案、投资估算及资金计划、财务评价、投资风险评价等。投资管理部门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公司项目领导小组提出项目投资建议。项目领导小组讨论形成项目投资书面意见,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
第十一条 公司拟进行金融资产投资的,应由公司投资管理部门提出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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