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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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239 号
关于给予珠海康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珠海康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晋电气) , 注册
地址: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福田路 6 号 1 栋 10 楼。
吴国成, 康晋电气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总经
理。
陈晓萍, 康晋电气董事会秘书、 时任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 康晋电气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18 年 4 月 8 日, 康晋电气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吴
国成与广州资江凯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 2 -
称资江凯源) 、 广东华迪民生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以
下简称华迪民生) 分别签署《股份投资及回购协议》 , 其中包
括业绩承诺与补偿、 利息支付、 股份回购、 公司为实际控制人
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提名董事权、 优先受让与共同出售权、 股
份质押同意权、 优先清偿权等特殊投资条款。
2023 年 2 月, 康晋电气及吴国成与资江凯源、 华迪民生分
别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 其中约定该协议自 2023
年 2 月 10 日(公司挂牌日) 起生效并取代前述《股份投资及回
购协议》 。 最终协议约定了利息支付、 股份回购、 公司为实际
控制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提名董事权、 优先受让与共同出售
权、 股份质押同意权、 优先清偿权等特殊投资条款。
康晋电气挂牌时未在《公开转让说明书》 等文件中披露前
述特殊投资条款, 后于 2024 年 7 月 18 日补充披露。
康晋电气未在《公开转让说明书》 等文件中披露签署的特
殊投资条款,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
行) 》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 ) 第 1.4 条、 第 1.5 条、 《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
第三条、 第四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
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 第 1-3 条的规定, 构成信息披露违
规。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总经理吴国成知悉并参
与特殊投资条款签署事项,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未能忠- 3 -
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 违反了《业务规则》 第 1.4 条、 第 1.5 条
的规定, 对特殊投资条款违规事项负有责任。
董事会秘书、 时任财务负责人陈晓萍知悉特殊投资条款签
署事项, 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未能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
责, 违反了《业务规则》 第 1.4 条、 第 1.5 条的规定, 对特殊投
资条款违规事项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有限责任公司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 根据《业务规则》 第
6.2 条、 第 6.3 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
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康晋电气、 吴国成、 陈晓萍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并
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康晋电气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 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4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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