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1
证券代码:873863 证券简称:康晋电气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珠海康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草案)(H 股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案于 2025 年 3 月 19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珠海康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草案)
(H 股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康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珠海康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以及时间短于一年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出的超过一年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合)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五)时间长于一年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第四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下同)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及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时,取其绝对值计算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人民币 1,500 万元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涉及与关联(连)方之间的关联(连)投资,除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外,还应遵循公司关联(连)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
公司在做出其他各项资产处置等方面(包括资产抵押、质押、资产置换)的决策时,比照公司收购、出售资产的权限执行。
在本条中,“资产”不包括公司的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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