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1
证券代码:873863 证券简称:康晋电气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珠海康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草案)(H 股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案于 2025 年 3 月 19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珠海康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草案)
(H股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珠海康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珠海康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计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
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讨论,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
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
配: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2)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3)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应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利润分配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应在每10股实际分派的金额、数量后注明是否含税。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充分重视投资者的实
际利益,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同股同利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股利;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计划,保证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如有)并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