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1
证券代码:873863 证券简称:康晋电气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珠海康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利益冲突管理政策(草案)(H 股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议案于 2025 年 3 月 19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利益冲突管理政策(草案)
(H 股上市后适用)
一、主要内容
1.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层应避免出现利益冲突及保持独立性。
2.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层应作出合适的利益申报(“附录一”)。
二、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层。
三、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性要求
1.维护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性是公司的基本原则。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 应以不受损害的专业性,客观性及以理性的行为作出判断达到公司预定目标。 2.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应确认他们明白并且遵守公司对有关董事与高级
管理人员的独立性要求。
3.董事会将负责处理独立性的问题,并负责解决相关问题。
4.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秘书在独立性问题上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检讨公司股票上市地有关监管机构的声明。
(2)通知和培训董事和员工的独立性政策和支持文件。
(3)对公司的政策和程序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公司的政策和程序是完整的和最 新的。
(4)回答关于独立性的一般问题。
(5)启动和管理纪律程序。
(6)如果对独立性的解决产生意见分歧,则应遵循公司解决这些事项的程序。四、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要求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3.13 条,有 关独立性的要求如下:
“在评估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时,本交易所将考虑下列各项因素,但每项因
素均不一定产生定论,只是假如出现下列情况,董事的独立性可能有较大机
会被质疑:
(1) 该董事持有占上市发行人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数目超过 1%;
注:
1. 上市发行人若拟委任持有超过 1%权益的人士出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必须在委任前先行证明该人选确属独立人士。持有 5%或 5%以上权益
的人选,一般不被视作独立人士。
2. 计算《上市规则》第 3.13(1)条的 1%上限时,上市发行人必须将有关
董事法律上持有或实益持有的股份总数,连同任何尚未行使的股份期
权、可转换证券及其他权利(不论是以合约或其他形式所订明)在获
行使而要求发行股份时须向该董事或其代名人发行的股份总数,一并
计算。
(2) 该董事曾从核心关连人士或上市发行人本身,以馈赠形式或其他财务资
助方式,取得上市发行人任何证券权益。然而,在不抵触《上市规则》
第 3.13(1)条注 1 的条件下,如该董事从上市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但
不是从核心关连人士)收取股份或证券权益,是作为其董事袍金的一部
分,又或是按根据《上市规则》第十七章而设定的股份计划而收取,则
该董事仍会被视为独立董事;
(3) 该董事是或曾是当时正向下列公司╱人士提供或曾于被委任前的两年
内,向下列公司╱人士提供服务之专业顾问的董事、合伙人或主事人,
又或是或曾是该专业顾问当时有份参与,或于相同期间内曾经参与,向
下列公司╱人士提供有关服务的雇员:
(a)上市发行人、其控股公司或其各自的任何附属公司或核心关连人士;
或
(b)在建议委任该人士出任独立非执行董事日期之前的两年内,该等曾是
上市发行人控股股东的任何人士,或(若发行人没有控股股东)曾是
上市发行人的最高行政人员或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的任何人
士,或其任何紧密联系人;
(4) 该董事现时或在建议委任其出任独立非执行董事日期之前的一年内,于
上市发行人、其控股公司或其各自附属公司的任何主要业务活动中,有
或曾有重大利益;又或涉及或曾涉及与上市发行人、其控股公司或其各
自附属公司之间或与上市发行人任何核心关连人士之间的重大商业交
易;
(5) 该董事出任董事会成员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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