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证券代码:873863 证券简称:康晋电气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珠海康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H
股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以 9 票同
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在 H 股上市后适用的并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本制度修订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珠海康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
(H 股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康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
司债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 集的资金。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
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
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 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
效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 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与使用
第六条 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 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分别独立 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
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或主办券商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 ,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三方监管协议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公司上市地证 券监管机构等证券主管部门的要求报备。
第八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本制度第十七条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时
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审慎使
用募集资金,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在符合《定向发行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首次使用募集资金前,公司应当通知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应当对是否存在募集资金被提前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使用受限等异常情形进行核实确认,存在相关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通过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使用募集资金的,应当遵守《定向发行规则》和本制度的规定,涉及审议程序或信息披露的,由公司按规定履行。
第十二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应当遵守《定向发行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按计划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进行现金管理,……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