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证券代码:873863 证券简称:康晋电气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珠海康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董事、高管人员持股
及变动管理制度(草案)(H 股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以 9 票同
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在 H 股上市后适用的无需提交股
东会审议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珠海康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大股东、董事、高管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草案)
(H 股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珠海康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股东
(以下指持股 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另本制度以《香港上市规则》附录 C3 作为附件。
第二条 公司的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及其附件。
第三条 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本制度对于董事持股的限制,同样适用于该董事的配偶或任何未成年子女(亲生或收养)、或代该等子女所进行的交易,以及任何其他就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 部而言,该董事在其中拥有或被视为拥有权益的交易。因此,董事有责任于其本身未能随意买卖时,尽量设法避免上述人士进行任何上述买卖(详情请参见《香港上市规则》附录C3)。
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交易禁止和限制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该股票的管理按照前款规定执行,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除外。
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票持有人发生变更的,后续持有人应继续执行股票限售规定。
第五条 公司大股东在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证券监管规则对禁止或限制大股东转让本公司股票有其他规定的,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证券监管规则执行。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及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买入公司股票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上述买入时间与卖出时间均以最后一笔买入或卖出时间起算六个月。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违反上述规定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情况:
(一) 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 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 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及
(四) 全国股转系统、香港联交所和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要求披露的
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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