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7
证券代码:873863 证券简称:康晋电气 主办券商:华安证券
珠海康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保密及档案管理制度(草案)
(H 股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1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以 9 票同
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在 H 股上市后适用的无需提交股
东会审议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珠海康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相关的保密及档案管理制度(草案)
(H 股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及珠海康晋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益,维护公司在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的信 息安全、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的档案 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及《珠海康晋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是指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陆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方发行证券及上市。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 市的全过程,包括申请阶段、审核阶段及上市阶段。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包括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分、
子公司,下同)以及公司为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所聘请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公司等)。本制度所称证券 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从事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业务的境内外证券公司、证 券服务机构。
第四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以及提供相关证券服务的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香港上市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其他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和要求,增 强保守国家秘密和加强档案管理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保密和档案工作制度,采 取必要措施落实保密和档案管理责任,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国家机关工作秘密, 不得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
公司员工必须具有保密意识,非授权人员严禁超越授权范围获取或者泄露公 司秘密。严禁在公共场合或者通过公用电话、传真、非授权电脑等方式交谈、传 递保密事项,不准在私人交往中泄露公司秘密。
第五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向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 秘密的文件、资料的,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 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对外提供或者公开披露。
公司对所提供或者公开披露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 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公司对所提供或者公开披 露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明确或有争议的,也应 当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向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机构和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应程序。
第七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文件、资料时,应按照国
家相关保密规定处理相关文件、资料,并就执行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的情况提供书面说明。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上述书面说明以备查。
第八条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公司及
其有关人员不得擅自向境外提供与证券业务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第九条 在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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