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20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旭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国枫律证字[2023]AN192-14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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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旭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国枫律证字[2023]AN192-14号
致:河北旭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旭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旭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旭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旭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
由于自前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后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
间(以下称“新期间”),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且发行人聘请的中喜会计师对发行人的财务报表(包括2024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4上半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审计后出具了《审计报告》[中喜财审2024S02568 号](以下称“2568 号《审计报告》”),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相关补充法律意见书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相同用语的含义一致。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第一轮问询函》的回复
一、产品竞争力体现、是否存在被替代的风险(《第一轮问询函》问题 2)
根据申请文件,(1)公司主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参与电网建设及大型输配电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客户在招标时会对投标公司产品设置严格的准入条件,包括技术参数、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证书等。(2)最近三年内,公司曾存在三次被国家电网有限公司通报存在不良行为的情形。(3)发行人通过普通许可向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科学研究院取得了 6 项专利的使用权。
(1)被客户通报的具体情况及影响。请发行人说明:①报告期内被国家电网等主要客户通报的具体情形及发行人的整改情况,是否影响参与招投标,并充分分析对发行人经营产生的不利影响。②电网公司采购电网安全控制设备、电能质量优化治理设备的采购程序及方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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