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73864 证券简称:旭辉电气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河北旭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
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公司独立董事高建萍、江海
书、贾增周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该制度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河北旭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旭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
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北旭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
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公司在建立和实施担保内部控制中,要强化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
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达到如下目标:
(一)确保担保业务规范,防范和控制或有负债风险;
(二)保证担保业务的真实、完整和准确,满足信息披露的需要;
(三)符合国家有关担保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规定;
(四)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民法典》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控股子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递交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之前,应提
前10个工作日向公司进行书面申报,并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当日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要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要具有
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出席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董事会有权对本制度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批准。
第十条 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十一条 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在审议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四)项对外担保要取得出席股东会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其中,股东会会议审议第十二条第(四)项担保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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