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73864 证券简称:旭辉电气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河北旭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
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公司独立董事高建萍、江海
书、贾增周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该制度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河北旭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保证会议程序及决议内容的合法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河北旭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出席股东会的
还可包括:非股东的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及法规另有规定或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股东会、股东、董事、董事会秘
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下
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或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超过公司董事会决议权限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
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董事会审议有关对外担保议案时,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其中,股东会会议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外的担保事项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公司的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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