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73864 证券简称:旭辉电气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河北旭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
案》,表决结果: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公司独立董事高建萍、江海
书、贾增周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该制度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河北旭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北旭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北旭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公开及非公开等方
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股票定向发行等,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定向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的,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自律审查。
公司定向发行后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的,应当在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自律监管意见后,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四条 公司定向发行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全面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对象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全面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公司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五条 主办券商应当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和申请文件进行全面核查,独
立作出专业判断,并对定向发行说明书及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审慎履行职责,作出专业判断,并对定向发行说明书中与其专业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商、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勤勉尽责,不得利用定向发行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或者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七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定向发行相关文件进行自律审查,通过反馈、问询
等方式要求公司及相关主体对有关事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披露。
第八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定向发行事项出具的自律审查意见不表明对申请
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对公司股票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募集
资金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发行的基本要求
第十条 公司定向发行应当符合《公众公司办法》关于合法规范经营、公司
治理、信息披露、发行对象等方面的规定。公司存在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者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情形的,应当在相关情形已经解除或者消除影响后进行定向发行。
第十一条 发行对象可以用现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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