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6
证券代码:873866 证券简称:天壕新能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天壕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我们作为天壕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经认真审阅涉及本次会议事项的所有相关资料,现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针对《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实际经营情况,内容及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针对《关于<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针对《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挂牌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良好的职业素养,能够为公司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在担
任本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独立、客观、公正的执行审计业务,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针对《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针对《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针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备可行性,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能够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针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机构的相关规定,该利润分配方案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作出,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针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针对《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未来三年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未来三年的规划,符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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