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6
证券代码:873866 证券简称:天壕新能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天壕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天壕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股价稳定,公司拟定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具体如下:
一、触发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处理,下同);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起至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上一个会计年度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触发稳定股价承诺的启动条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公司将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一)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实施顺序
触发稳定股价预案时:
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
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的股东投资款、上市公司分红等。启动该项选择的条件为:若公司回购股票达到承诺上限后,仍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或者再次出现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将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
第三选择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启动该项选择的条件为:若公司回购股票达到承诺上限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票达到承诺上限(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增持方案,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不再继续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在前述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完毕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如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提出增持股票方案。
三、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法律程序
(一)公司回购股票
在触发公司回购股票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回购股票的具体方案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该情形回购本公司股票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自相关股价稳定方案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以自有资金采取中国证监会、北交所准许的交易方式回购公司流通股票。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本次发行价格;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触发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
1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 30%。
在公司实施回购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公司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回购公司股票方案: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一个月内,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3 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
2.自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三年内,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5 个交易日高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4.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5.本公司在单次或连续 12 个月内回购公司股份的金额已达到承诺上限;
6.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控股股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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