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6
证券代码:873866 证券简称:天壕新能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天壕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股东分红回报未来三年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充分保障天壕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为股东提供稳定持续的投资回报,有利于股东投资收益最大化的实现,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和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了《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未来三年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股东回报规划应着眼于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的客观情况、盈利能力、所处行业特点、外部融资环境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建立健全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近期和远期等多维度综合考虑股东利益,对公司股利分配作出制度安排,确保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合规性、科学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在遵循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充分听取和考虑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和诉求,制定合理的股东回报规划,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兼顾处理好公司近期利益和长远发展的关系,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应当采取多
种措施保障公司具备现金分红能力。
三、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应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可以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分红规划、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调整分红规划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四、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分红回报的第一个三年计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公司章程(草案)》有关实施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的情况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定
1.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在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期末余额为正、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2.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3.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在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之后,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和公积金转增方案。如公司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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