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1-15
证券代码:873867 证券简称:长江能科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4 年 11 月 1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适用并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目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2
第三章 董事或监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3
第四章 附则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的行为,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在董事、监事选举中推行累积投票制。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监事。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监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之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人选。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本细则所称的“监事”特指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有权
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名监事候选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应符合《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或监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举董事或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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