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1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
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5〕第 34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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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5.其他问题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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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
称对应右栏中的含义或全称:
术语或简称 含义或全称
欧宝聚合物 欧宝聚合物江苏有限公司,已更名为“欧宝新材料(江苏)股份有限公
司”
国泰海通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
并,公司主办券商变更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香港子公司 SANTACC (HONG KONG)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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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5〕第 00345 号
致: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发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查验原则,对发行人提供的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于2024年12月24日出具《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法律意见书》《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于2025年3月26日出具《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5年1月23日,北交所向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出具了《关于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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