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1
证券代码:873867 证券简称:长江能科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7 月 1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制定、
修订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组织、董事行为及操作规则,充分发挥董事会的作用,督促董事正确履行其权利和义务,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责
第二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公司应当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人数
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设3 名独立董事,其中 1 名独立董事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可以设立副董事长 / 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
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若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须对公司治理机制是否给所有的股东提供合适的保护和平等权利,以及公司治理结构是否合理、有效等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相关决策的权限如下:
(一)除《公司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二)决定如下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公司章程》第五十四条股东会权限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除《公司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之外的其他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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