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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1 17:33:00 股吧网页版
长江能科: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1


证券代码:873867 证券简称:长江能科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7 月 1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制定、
修订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2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3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4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5
第六章 附则 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专
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时间要求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

(三)公司、商业银行、主办券商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协议。

第十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并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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