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1
证券代码:873867 证券简称:长江能科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7 月 1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审议制定、
修订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的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利润分配政策 2
第三章 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4
第四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4
第五章 附则 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利润分配,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透明度,保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
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
(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等因素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用于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在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分红。
(四)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的情形下,可以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是否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及每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比例须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下述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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