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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1 18:07:40 股吧网页版
长江能科: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1


证券代码:873867 证券简称:长江能科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7 月 11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修订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适用并无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的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目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保障投资者收益分配权 2
第三章 维护投资者知情权 3
第四章 保护投资者决策参与权 5
第五章 健全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内部约束机制 6
第六章 附则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高公司运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长江三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投资者依法享有获取信息、参与重大决策、取得投资收益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投资者上述权利的行使。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得侵犯公司享有的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不得利用控股地位以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的利益,对投资者负有忠实诚信义务。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公司应及时、积极要求赔偿,必要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资者依法提起诉讼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便利。

第二章 保障投资者收益分配权

第六条 公司应当突出主营业务,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积极应对市场变化,提高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

第七条 公司应当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科学、民主、审慎地进行决策,切实提高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第八条 公司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严格执
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三章 维护投资者知情权

第十条 投资者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本条上述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愿披露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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