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证券代码:873870 证券简称:恒道医药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南京恒道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1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南京恒道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南京恒道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 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 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
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说明原因并通知股东。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 1 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及时发出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第八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监事会或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会会议,产生的必要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
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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