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证券代码:873870 证券简称:恒道医药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南京恒道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1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南京恒道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南京恒道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和合规有效的使用,最大限度的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南京恒道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优先股、永续债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优先股、创新创业公
司债券等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应严格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必须经过公司股东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第五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一般账户或监管账户作为募集资金专门账户(以下简称“募资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募资专户集中管理,募资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八条 公司存在二次以上(含)募集资金情形的,应当分别设置募资专户。
第九条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公告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和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
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于每半年末和年度末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第十五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以有效使用募集资金。
第十六条 公司拟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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