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06
证券代码:873871 证券简称:斯普兰蒂 主办券商:民生证券
苏州斯普兰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4 年 12 月 5 日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苏州斯普兰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苏州斯普兰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障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规范股东大会议事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进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职权。
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监事会及其成员、公司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议事过程中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公司年度报告;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对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审议权限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重大资产、资产抵押、融资借款等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七)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八)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前款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第六条 股东大会不得授权董事会行使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但可以在股东大会通过相关决议后授权董事会办理或实施决议中的具体事项。
第三章 股东大会召集程序
第一节 股东大会召开的一般规则
第七条 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第八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九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十条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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