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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6 15:34:06 股吧网页版
斯普兰蒂: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6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斯普兰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 北京

地址: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 层、9 层、10 层、13 层、17 层
邮编:100022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二〇二五年五月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斯普兰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斯普兰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斯普兰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苏州斯普兰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召
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5 年 4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转信息系统发布《苏州
斯普兰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关迎
春主持会议。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1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1,206,07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4、《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构的议案》;

6、《关于预计2025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7、《关于公司2024年年报和摘要的议案》;

8、《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9、《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就公告列明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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