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12-25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商信政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怀宁路 288 号置地广场 A 座 34-35F
电话:(0551)62642792 传真:(0551)62620450
目录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函回复...... 4
一、《审核问询函》问题 4. 订单获取的合规性...... 4
二、《审核问询函》问题 11.其他问题...... 21
第二部分 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的补充信息披露及更新 ...... 70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70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70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71
四、发行人的设立 ...... 74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74
六、发起人和股东(实际控制人) ...... 74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75
八、发行人的业务 ...... 76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77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80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82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84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85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85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87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88
十七、发行人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劳动用工...... 91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94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94
二十、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 94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95
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95
二十三、结论意见 ...... 95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商信政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天律意[2023]第 03114 号
致:安徽商信政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安徽商信政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商信政通”或“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商信政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以及《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商信政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
鉴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3 年 10 月 23 日下发的《关于安徽商信政通信息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称“《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根据《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就其中涉及发行人律师说明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核查;同时,因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中最近三年一期财务会计报表的审计基准日调整为 2023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
报告期调整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9 月 30 日,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自
2023年 3 月 31 日至 2023 年 9 月 30日期间(以下称“补充核查期间”)生产经营
活动的变化情况及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就此出具《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商信政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系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并构成前述
文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以及声明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如无特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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